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系统保护、展示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栖霞区、江宁区等相关区(以下称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朝陵墓石刻长效保护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据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做好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