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