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