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在本级人民政府控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核发采伐许可证。涉及下列情形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文件后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及市属国有林场内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除前项规定外,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管控区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地上的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组织抢险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