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地区年森林采伐量。

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