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地区年森林采伐量。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