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依法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具体组织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