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