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依法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