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安居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