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和总体需求、人口增长、住房保障预期目标等,编制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及各市、县、自治县安居房建设目标任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目标任务编制本市、县、自治县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安居房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土地供应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大安居房的建设和供给力度,提高安居房保障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