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居房管理办法。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明确安居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定价、封闭流转、上市交易、换购、政府产权处置和闲置房源处置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规范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