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安居房项目经多轮集中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闲置房源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商品住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