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