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矿山、绿化带、河流、水塘、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