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管理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