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