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