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地点装载和倾卸;
(二)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
(三)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四)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时应当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六)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七)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
(八)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
(九)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处置设施、场所。
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由运输单位办理处置核准文件时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确定;运输路线、时间的确定,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