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检疫、标签和自检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