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林木种子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