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造林绿化使用林木种子,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优先使用林木良种,按照就近生产供应为主的原则,鼓励订单育种、定向培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