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生产需要,确定当地主要林木种子的采集期和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采集种子的,由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林木种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