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生产需要,确定当地主要林木种子的采集期和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采集种子的,由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林木种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