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