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林木种子市场供需情况,建立种子基地、保障性苗圃,用于保障以下林木种子的供给:(一)国家战略储备林建设所需种子;(二)珍稀、珍贵树种培育所需种子;(三)经审定或认定的良种种子;(四)其他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种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