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