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