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