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