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