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