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