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各项有关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