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