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