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