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