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