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