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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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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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