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