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四条有效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客运站经营者或者司乘人员应当拒绝违反国家规定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乘车。托运人在托运普通货物时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的货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