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二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给付旅客与其所付价款相符的客票,并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客运经营者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退还全部票款或者经旅客同意安排其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托运人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