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中草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体育、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