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中草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体育、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