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中草原生态功能和景观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