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游乐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活动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止,并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城中草原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