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业防扑火队,开展城中草原范围内的防火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城中草原范围内的灭火工作,业务上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

专业防扑火队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进行防火、灭火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