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东津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