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被列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的,由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使。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