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第八条有效实施主体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加装电梯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就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