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已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阻挠、妨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其相关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